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2:27:03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处责任分配: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不服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跨行政区域、涉及中央机关或军队等特殊情况由相应级别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土资源部处理。法律分析;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要注意的一件事情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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