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2:27:10
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 (苏公发〔2004〕7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轻伤害案件,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接到发生人身伤害的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查缉逃匿的违法犯罪人员。(二)抢救受伤者,保护现场。(三)勘查现场,收集、固定、提取作案工具等有关证据。(四)围绕发案过程、人身伤害情况、致伤原因、事件因果关系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走访和现场目击,制作相关。(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查证工作。对非现行的人身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开展有关工作。管辖不明或者管辖发生争议的人身伤害接处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二)有轻伤害法医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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