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2:09:35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区建委牵头,会同区旅游局、文化厅、林业厅、地矿局、环保局等部门并在有关地、市、县的配合下分期分批进行调查,做出评价和鉴定,提出名单,划定景区范围和保护地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2)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由区建委推荐,地区城建部门牵头,会同林业、文化、旅游、环保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市、县进行调查,做出评价和鉴定,提出名单,划定景区范围及保护地带,经地区行署审查,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底以前送区建委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3)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各市、县城建(园林)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作出评价和鉴定,提出名单,划定景区范围及保护地带,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底以前报区建委备案。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