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3:05:59
债务人配偶应在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范围内清偿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中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和自己的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害的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就转换为对债务人配偶的不当得利债权。但是在婚前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上,不能完全按不当得利之债的法理,因为按不当得利之债的法理,如果债务人是恶意的,即知道或应该知道债务人的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共同的家庭生活,那么债务人配偶要对所得利益予以返还。如果债务人配偶是善意的,即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债务人的债务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只在现存利益范围内予以返还。这种“善意”也是很难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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