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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3:14:57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认遵循下面几个原则:(一)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三)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此,承揽合同的履行地,首先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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