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3:11:39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可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一百零八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至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同为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有许多共同之处,如保全适用的诉讼类别、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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