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3:03:18
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依照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处理。第三条各级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机关做好抢救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第四条各级机关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各级机关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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