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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5:25:09
案情;2014年,原告林某持一张借条起诉至要求被告黄某偿还借款2万元。黄某表示借贷事实属实,但其已在借款后半年向林某偿还了该笔借款。黄某还款当天,林某称借条没带在身上允诺改天再将借条交于黄某,之后黄某多次向林某索要借条无果。庭审中,黄某申请3名证人出庭为其还款事实作证,林某承认3名证人的证言属实,但表示当天黄某的2万元是用来偿还其欠自己的另一笔2万元借款。诉讼中,林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另一笔2万元借款的存在。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要求被告黄某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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