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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6:26:08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在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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