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5:48:13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账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销暗记。(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3)已经销售而不开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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