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8:10:43
【电子商务】国际上对电子商务所得课税的原则及 多数发达国家认为现行的税收原则可以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对电子商务的课税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而现行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也可继续使用,但要重新考虑其使用方法并加以澄清。一OECD OECD在2000年3月发布了一份最新的讨论稿,以供各界讨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协定中有关常设机构原则的适用问题。我们从讨论稿中可以看出,有关国际直接税的问题,基本是贯彻渥太华会议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应该在各种电子商务形式之间以及传统商务和电子商务之间保持中立。商务决策应该基于经济考量而非税收考量作出。在相似的条件下,纳税人从事类似的交易应受到相似的税收待遇。第二是效率原则,纳税人的执行成本和税务当局的行政成本应该尽可能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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