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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7:32:42
【抵押合同生效】凡是在担保法施行前物权法生效后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起设立 1995年9月25日,某银行营业部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某银行南通分行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某银行营业部向第一被告提供贷款1014万元,贷款期限自1995年9月25日至1996年10月25日,第一被告以其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库房、汽车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并由南通市公证处于1995年9月29日出具了通证(1995)经内字第271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2004年7月19日,某银行委托江苏某拍卖有限公司对下属支行营业部的有关抵债物资进行拍卖,原告参加了竞拍活动,于2004年7月29日竞得第一被告抵偿给某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的抵贷资产位于南通市闸东乡花墙村的石花桥仓库(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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