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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9 10:13:18
对此,原告表示,不能接受一审判决,将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10月17日,蒲*朝将其所有的贵C33645号小货车向保险公司在仁怀市的保险代理点——仁怀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其中商业三责险保额为20万元,车上人员座位险每个座位保额为4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10月18日至2007年10月17日。蒲*朝当天便向保险公司一次性交清了保险费6343.68元。保险公司向蒲*朝提供了交强险标志,交强险保单正本和交强险保费收据以及商业险的保费收据和保险单正本。但保险公司未向蒲*朝提供商业险的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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