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9 09:23:53
十一届全国常委会4月21日分组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该草案是第二次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草案对仲裁范围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针对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因征地补偿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该法仲裁范围,报告指出,其中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因涉及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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