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9 11:04:25
1.以下对象不属于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保、小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以及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沪军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尚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持有《B类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除外)、异地安置回沪定居,享受当地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老干部。已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不再重复参加居民医保。2.除上述对象上述对象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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