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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9 18:22:58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作出的三项禁止性行为的规定。本条对生产者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有三项: 一、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掺杂、掺假”是指生产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份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欺骗行为。这类行为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动机一般是故意的。2.该行为的结果是使产品的成份和含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致使产品质量降低甚至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3.该行为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二、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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