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9 08:25:54
依据我国担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后,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事务执行人处理,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事实上,合伙事务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只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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