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9 08:49: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即。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5%)×5%=含税销售收入÷(1+5%)。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销售额×税率=含税销售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价款以及拆迁补偿费用)÷(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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