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7:37:47
如果企业不服从该复工决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后果,视情节严重程度将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例如被处警告或罚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被处以行政拘留、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特殊企业”是指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上述特殊企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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