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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7:36: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包括因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拓展延伸;子女抚养权变化的影响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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