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5:0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现就备案费的收取事项公告如下: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二、申请人应当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备案费专用帐户。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对未随附银行转帐单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予受理。四、海关总署准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备案费收据。海关总署不予备案的,应当向申请人退还备案费。五、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的,不再缴纳备案费。特此公告。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