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4:51:36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精神及有关规定,为了做好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的清理工作,规范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回收资金(以下简称回收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回收资金,是指交通部按规定借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在本办法未公布前已收回但尚未安排使用的资金(本金部分),和本办法公布后应收回的资金(本金和利息)。第三条回收资金使用范围。一、国道主干线及特大桥梁、隧道等公路项目的建设。二、具有重要意义的省级干线公路及大型桥梁、隧道等公路项目的建设。三、与上述公路项目配套的重点汽车客货场、站设施的建设。四、国务院和财政部、交通部批准的其他公路项目支出。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