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6:44:42
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知当事人。一、继承公证书的出证。继承公证书的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一)出证条件如下:1、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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