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6:44:28
法律分析。非煤矿山停产停建及恢复生产和建设程序。(一)停产停建报告。需要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县级安监部门收到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停产停建书面报告后,要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并报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二)延长停产停建期限报告。非煤矿山停产停建期满需要延长停产停建时间的,企业应在停产停建期满前1个月,再次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书面报告,说明延长期限原因、时间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及专人值守、应急抢险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