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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6:34:09
[2006]沈民权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张X明,男,X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X村。被上诉人芦X琢,女,X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新X实业有限公司会计,住址沈阳马官桥X号。被上诉人,沈阳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号1门。法定代表人宿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X明,男,X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X屯村。上诉人张X明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沈河民一权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宋X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X林、董X莉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X明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承担主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芦X琢答辩称:服从原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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