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6:34:07
胡xx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基本案情。我方当事人(原告)胡xx诉称,2017年1月14日下午,原告搭乘被告周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岸区南涪路石塔立交路段时,与被告王xx驾驶的被告渝能汽车公司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xx与被告周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胡xx不承担责任。原告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十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35000余元,原告与被告王xx、被告周xx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告同意各赔偿17500元。但被告王xx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000元,被告周xx分文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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