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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6:36:37
【合同履行期限】国庆长假不是导致合同履行期限顺延的理由 合同履行期限恰好定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履行期限是否应当顺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因合同履行期限跨越“十一”长假而引发的诉讼案。2004年3月,北京市嘉轩公司与可人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由嘉轩公司为可人公司在首都机场新航站楼发布汽车广告,可人公司向嘉轩公司分期支付广告费:6月 10日前支付122万元,10月5日前支付18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可人公司如未能按期交付广告费逾期15日,嘉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此后,可人公司如期支付了第一期广告费,而第二期费用是在约定日期的17日后,也就是10月22日才予以电汇支付,嘉轩公司于10月25日收到款项。可人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所以,嘉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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