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4:28:13
(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保障产品质量法和本办法的施行。对产品质量工作领导、监督管理不力或者包庇、放纵产品生产和销售中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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