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4:28:16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省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定期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和省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按国家规定制定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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