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5:21:17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的调查取证权包括:(1)现场检查。即直接进入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有权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调查了解情况一般应在检查现场进行,必要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到行政执法机关接受调查,但不得限制被调查人员的人身自由。(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调查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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