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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5:23:12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如果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变更,理由不成立的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何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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