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5:12:00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某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需短期降低钱某工资时,钱某当时表示接受,但双方对该降低工资的延续期间未予明确。某公司要求与钱某签订变更此后工资为1万元的书面协议,该行为属于变更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约定的事项,应征得钱某的同意。从本案上述查明的事实来看,某公司在钱某不同意签订变更工资书面协议的情形下,拒绝钱某继续到公司上班,此应认定属某公司提出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钱某此后未继续到某公司上班并申诉请求某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钱某的该项请求符合有关规定,应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但审理结果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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