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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7:54: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已发生变化,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细则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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