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8:03:57
通过对默示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解,可以发现其与不安抗辩权在解决双务合同中另一方因为无履约能力、不愿意履行等可能给提前履行的一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问题上具有相同的机能。但是,两者也存在相当的差异,主要区别如下:首先,前提条件不同。默示预期违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认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默示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正是存在这个先决条件,所以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