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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6:58:0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往各企业在执行中的一些模糊地带得到了澄清。如过去有的企业在工作年限计算上,主要是看本企业工龄,此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不同单位工作时间要累计计算;另外,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实施办法》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休假开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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