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7:09:07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知,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视为劳动者自行放弃年休假。用人单位需保留员工放弃年休假的证据,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向职工发出《年休假安排通知书》,告知员工年休假的安排,职工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本人放弃年休假,或者要求职工另行向公司提交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放弃年休假申请。另外,在安排职工进行年休假使,用人单位还应注意的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职工是否已休年休假的证明责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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