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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1 06:43:26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鉴定费。理由如下:《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条中的保险事故的性质是指事故与保险人责任的关系,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不会赔偿。事故原因,是指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可以确定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例如:查明是故意制造事故,或者死亡原因是因病死亡,不属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则不承担保险责任。查明损失程度,是保险人明确承担责任的范围、赔偿的保险金额,不查明损失程度无法进行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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