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1:19:16
商标申请人故意抢注和倒卖商标,应当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阶段时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法律分析;如果商标申请人故意抢注和倒卖商标,应当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阶段时提出异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拓展延伸;商标恶意抢注倒卖应对策略。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