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0:27:10
1、检察院对追缴的财物,按以下情形处理。(1)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并由被害人在发还款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清单、照片附卷。(2)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清单、照片、处理结果附卷。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三百五十三条。一、追缴财物的程序;(1)申请的提出:应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级检察院,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如被告人系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原审理法院也可受理申请。(2)法院审查、受理: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