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0:48:08
1、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3)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依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4)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5)侵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6)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7)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的。(8)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或者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的。(9)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的。(10)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11)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等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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