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0:51:13
夫妻共有财产的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法律适用问题。《婚姻法》第二条至第四条所规定的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应当是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基本原则,它与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的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在立法主旨上是一致的,但如果就此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那就错了。《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应其他法律的规定。曾经有一对恋人来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他们的结婚嫁妆都是双方家长出资操办的,双方家长均要求他们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这对恋人也同意办公证,但这种公证是不能办的。原因是这对恋人也同意办的意识表示显然不是出于自愿。拒绝办理此证的依据不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家长要求办,显然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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