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1 21:36:30
一、建设部发布的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低于下列期限。(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2)、屋面防水3年。(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6)、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7)、管道堵塞2个月。(8)、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9)、卫生洁具1年。(10)、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11)、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