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1 20:34:22
"。民法典关于公共部位有两个方面的规定:1、公共区域的划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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