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1 20:23:27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刘某,男,33岁,汉族,原个体运输户,住市区鱼路号。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长某,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市区路号。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64154.40元。1998年6月13日晨,原告人从宝岭驾车去明,途中王驾驶的农用车多次故意挡住前方去路,原告人多次鸣笛示意让路,王均置之不理。双方遂发生纠纷。王邀约被告人长某,共同殴打原告人,其中,长某用扁担砍中原告人头部,致原告人硬脑膜外出血,颅骨骨折。经某市法医学会鉴定,伤害程度为重伤。某市法医验伤所鉴定伤残等级为6级。原告人住院抢救16天,出院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11174.40元,差旅费500元。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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