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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1 19:57:53
怕承担赔偿责任,刚签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反悔,以投保者富恒物业公司“多年来几乎逢暴雨就产生洪灾……没有如实告之保险公司,有欺诈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之嫌”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保险合同。近日,市一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据了解,两公司签的保险合同上写明:“受托管理项目为经济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万,年累计赔偿限额为645万。”而总保险费仅为47500。保险公司: 有欺诈订合同之嫌 据保险公司称,江北某小区多年来几乎逢暴雨就产生洪灾,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前(即2006年5月24日),就发生了同类灾害事故,因此属于必然风险,不属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并且签合同时,小区物管富恒物业公司没有如实告之,有欺诈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之嫌。物业公司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所称的“必然风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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