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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1 09:14:30
【取保候审制度】国外保释制度概述 古罗马 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就已经有了关于保释制度之规定。根据最早的处于法定诉讼程序时期的《十二表法》的规定,原告要起诉被告,应亲自向被告传唤。但若被告欲免原告的传唤,就必须找一有相当财力的保人担保其随传随到,如果原告认为保人的财力不及被告的,被告应另行更换 在理论上,原告于被告拒绝又不提供保人时,仍可施以武力,扭同出庭,但实际上则己改为可由法官判以罚金。若被告置之不理或隐匿不出,则原告可请求法官为“占有裁定”,允许其占有被告的财产,并于必要时拍卖之。此外,双方也可以口头约定出庭的日期,称为“出庭保证”。在古罗马时期,用于保证被告人及时出庭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口头约定、保人担保、金钱担保,而这三种担保方式与现代意义的保释方式大有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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