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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1 10:08:31
法律分析。失业保险金,顾名思义,是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设立的,其领取的对象、条件、标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要严格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故意隐瞒已就业事实,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严重可构成犯罪。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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