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1 23:20:32
物业费的收取时间缺乏明确规定,一般是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开发商支付交付前的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费用。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后者交纳费用,则业主需承担连带责任。已竣工但未出售或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支付。法律分析;法律对于物业费开始收取的时间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从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业主就要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了。而在交付房屋前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支付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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