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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2 01:24:32
工商行政处罚的管辖中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等,其他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期间、送达,行政处罚的执行,立卷,监督,附则9章90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予以废止。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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