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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2 01:14:00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原告:胡**,女,汉,1952年6月18日生,住**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五巷1号2-3-1,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被告:安徽*******处,住址:**区中兴街14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804.08元,误工费54406.5元,交通费1351元,护理费2553元,住院伙食费345元,残疾赔偿金(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后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106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合计赔偿88524.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2008年1月26日晚8:00左右,我步行至和平南大街31号楼前突然摔倒,仔细一看是由于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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